颍上县档案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目 录:
一、行政许可类:
项目名称: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二、行政处罚类:
项目名称: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三、其他权力类:
(一)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验收;
(二)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擅自设置档案馆,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活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五)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类:
延期移交档案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颍上县档案局负责本县延期移交档案事项的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监管
县档案局受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申请材料后,应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单位;对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即时告知申请单位,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三)审查监管
受理部门对申请审查后初步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不予延期移交或同意延期移交的决定。
(四)结果反馈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内向申请单位送达准予延期移交档案或不准予延期移交档案的书面决定书。
三、事后监管
1.对审查环节的监管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延期移交档案原因进行核实,确定是否符合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延期移交档案的范围。
2.对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档案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县档案局行政执法部门应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 擅自增设延期移交档案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3.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 在延期移交档案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5. 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类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五类行为的处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警告,并责令赔偿损失: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1件,且可修补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1-2件,未造成失泄密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警告,责令赔偿损失,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1件且不可修补的;
(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2—3件,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1—2件,永久档案1件,且可修补的;
(3)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1-2件,造成失泄密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涂改、伪造档案1件的。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警告,责令赔偿损失,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2-3件,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1-2件,永久档案1件,且不可修补的;
(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4件以上,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3件以上,永久档案2件以上,且可修补的;
(3)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3-5件,造成失泄密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4)涂改、伪造档案2-4件的。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警告,责令赔偿损失,并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4件以上,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3件以上,永久档案2件以上,且不可修补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6件以上,造成失泄密或社会影响恶劣;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5件以上的。
(二)有违法所得的: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警告,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1-5件的;
(2)倒卖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1-5件或牟利数额1000-5000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警告,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6-10件的;
(2)倒卖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6-10件或牟利数额5000-10000元的。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11件以上的;
(2)倒卖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11件以上或牟利数额10000元以上、刑法规定牟利较大数额以下的。
其他权力类
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重要设备开箱和其他技术项目的验收、鉴定,应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验收应当归档的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验收。规定赋予了档案主管部门对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验收的权力,通过对这项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重点工程建设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管理。
二、事中监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3.决定阶段:形成验收意见,将验收过程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同意;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送达阶段:制发并送达合格证。
三、事后监管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检查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督促责任单位对验收全套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验收合格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在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严格验收标准。在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推进过程中,要把档案验收工作与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和重大技术研究项目成果结合起来,严格验收标准,增强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3.注重宣传教育。积极向有关部门宣传重大活动档案验收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等,提高他们的档案意识和责任意识,为档案验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通过对以上这些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增强档案工作者的法治意识,提升依法治档的能力和水平。
二、事中监管
1.调查阶段:档案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参与调查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档案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3.送达阶段:制发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4.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三、事后监管
1.实行报告制度。在每季度末,各相关责任股室应汇总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作出情况并报送颍上县档案局负责人,档案局负责人应依法做好审查把关,确保权力行使依法合规。
2.强化绩效考核。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将相关责任股室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不断加大监管力度。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3.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强化法治建设。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制度建设,选优配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档案法治建设。
3.营造舆论氛围。积极宣传依法治档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等,增强档案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顺利推进依法治档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对擅自设置档案馆,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活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设置档案馆的;(二)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活动的;(三)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四)未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通过对以上这些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提升依法治档的能力和水平。
二、事中监管
1.摸底阶段:收集、发现并接受举报违法信息。
2.查阶段:档案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档案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三、事后监管
1.跟踪督促当事人落实整改措施。
2.每年对各地档案馆设置情况进行统计。
3.发现仍未整改、擅自设置档案馆的,依法撤销。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失的;
3.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强化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将档案馆设置、档案鉴定、档案评估、档案登记活动监督管理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做好全程监管。
3.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宣传依法治档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等,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档案意识,为顺利推进依法治档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通过对以上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管,减少或避免造成档案损失,提升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二、事中监管
1.调查阶段:档案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档案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决定;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制发、送达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4.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赔偿损失。
三、事后监管
积极做好跟踪检查和全程监管,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为深入开展档案宣传教育积累素材。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3.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注重法治建设。积极推进地方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不断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档案法治建设。
3.营造舆论氛围。积极宣传依法治档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等,增强档案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顺利推进依法治档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规定赋予了档案主管部门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权力,通过对这项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依法治档的能力和水平。
二、事中监管
1.检查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档案主管部门指派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阶段: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三、事后监管
1.实行报告制度。每年度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局领导汇报执法监督检查情况,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
2.强化整改落实。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全程监管。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档案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强化法治建设。积极推进地方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不断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档案法治建设。
3.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宣传依法治档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等,增强档案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顺利推进依法治档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